房地産企業銷售房屋,企業所得稅上如何确認收入?

2021-05-21 閱讀次數:11710次

【政策名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号)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産銷售合同》或《房地産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确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确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産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産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确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确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産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确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确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産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确認收入的實現:

    1. 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産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産品清單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

    2. 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産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産品清單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産品清單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

    3. 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産品的,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産品清單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産品清單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産品清單之日确認收入的實現。

    4. 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産品的,包銷期内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确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産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确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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